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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卓云坤诉被告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云坤,王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卓云坤,男。被告王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云坤与被告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云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自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