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军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512号罪犯王军,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以(2009)宿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皖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