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诉被告邢Y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邢Y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张X,女。委托代理人,鲁国新,男,系原告丈夫。被告邢Y,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邢Y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徐 烈人民陪审员 : 熊 涛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