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贺X,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XX,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贺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X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X负担。审判员 刘X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贺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