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女,1956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州市东岗镇武家水村所属的香沟林地用于开采大理石矿,造成林州市东岗镇武家水村香沟林地大量毁坏。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5.1亩(10065平方米)。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牛某某、牛某等人证言,谷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谷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