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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9-10-21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吕水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吕水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4。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会琴,该社信贷员。被告吕水淼,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3年3月11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吕水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诉称,被告吕水淼于2009年2月21日在我社借款九万元,利率为月息7.5225%,用途为购买化肥,2010年2月2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我社人员多次催要,被告已经归还四万元,尚欠本金五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还。现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被告吕水淼拖欠我社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吕水淼自愿于2013年5月1日之前归还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吕水淼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光明代理审判员  李东升陪 审 员  尚华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