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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灿凤与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凤,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张灿凤。被告: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德。委托代理人:陈文东。原告张灿凤与被告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灿凤,被告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灿凤诉称,原告是2010年5月27日进入被告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的工资已付,2012年1月至5月的工资一直没有付。故诉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被告支付1月至5月工资,按每月20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未经过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请求法院不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被告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2012年1月至5月的工资。后原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2013年1月31日该委作出绍县劳仲不字(2013)第1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年2月7日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对其未支付原告2012年1月至5月工资以及原告月工资2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张灿凤劳动报酬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灿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