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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薛某。被告:王某。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