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薛某。被告:王某。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