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鲁江涛与河北嘉德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江涛,河北嘉德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63号原告鲁江涛,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河北嘉德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中路。法定代表人徐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臣,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江涛与被告河北嘉德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