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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青岛思纳克食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青岛思纳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7号。委托代理人柴生坤,城镇居民,分公司职员。被告青岛思纳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戈庄南村。法定代表人金贤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思纳克食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