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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刘伟琨与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琨,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98号原告刘伟琨,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振强,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21号第五层天台花园之(自编)506房。法定代表人邓国峰。委托代理人吴佳亮,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伟琨与被告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琨的委托代理人陈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琨诉称,2011年8月2日,我(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被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汇侨*街*号*房(下称涉案房屋),房屋为现房,我需在2011年9月2日前将房款458000元支付给被告。收齐房款后,被告须在2011年10月2日前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提供必要的文件配合。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我居住使用,但却一直不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请求判决: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白云区汇侨*街*号*房的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汇侨*街*号*房转让给买方,总房款为458000元,卖方须于2011年9月2日前将全部房款支付给卖方。买方支付房款后,在2011年10月2日前,由卖方负责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办涉案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买方提供必要的文件配合。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房款三日内将房屋移交给买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2011年9月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至今,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涉案房屋权属人为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无查封、抵押情况。以上事实,有合同、产权证、查册表、收据、房屋交接确认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付清全部房款,现被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按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办理房地产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协助刘伟琨办理广州市白云区汇侨*街*号*房过户至刘伟琨名下的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州睿健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嘉欣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