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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建庆、周建新等与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庆,周建新,周建未,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庆,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建新,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建未,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建庆、周建新、周建未与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支付工伤补偿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建庆、周建新、周建未于4月10日领取该赔偿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郧劳人仲调字第04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