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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2)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辉,孙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辉,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马庄镇独流���。被执行人孙自峰,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籍山东省,固安县公主府乡吉冠汽车修理厂业主。本院在执行李亚辉与孙自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孙自峰不是本地人,现已不在本地生活居住。本地无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固劳人仲案字第1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院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怀玉审判员  杜唯佳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铁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