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天环保氟材料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601号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香江市场二期东经九街43号。法定代表人钱立会,经理。被告浙江蓝天环保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经九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天环保氟材料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