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82-2号原告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被告南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182-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已足额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解除对其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解除对南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桂A×××××小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韦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