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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孟友诉被告陈军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友,陈军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张孟友,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陈军飞,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友诉被告陈军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孟友于2013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孟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孟友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许 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