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孟友诉被告陈军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友,陈军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张孟友,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陈军飞,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友诉被告陈军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孟友于2013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孟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孟友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许 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