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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陈悦芳、冼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陈悦芳,冼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悦芳,女,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冼成,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陈悦芳、冼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悦芳、冼成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蔡林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