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60号武警综合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阮炳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莹,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78号武警礼堂。法定代表人冯健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海明、刘轲,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诉、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6元,由原告杭州两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