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崔永哲与吴亨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哲,吴亨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崔永哲,男,朝鲜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吴亨堂,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哲诉被告吴亨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永哲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永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崔永哲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