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北海鑫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全景大厦三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女,1966年7月23日生,现住南宁市南乡村新兴街被执行人北海鑫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全景大厦三楼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兰与被执行人北海鑫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海鑫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裁字(2012)6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赖崇坤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