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春灵、姜某等与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灵,姜某,姜石旺,陈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高春灵(系死者姜华之妻),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姜某。法定代理人高春灵(系姜某之母),住景县龙华镇第一生活小区。原告姜石旺(系死者姜华之父),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陈永刚,男,30岁,汉族,冀T×××××号客车车主,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灵、姜某、姜石旺与被告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灵、姜某、姜石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陈永刚的冀T×××××号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春灵、姜某、姜石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停放在景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T×××××号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