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周木与上海景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木,上海景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汤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郑周木,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徐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滨,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汤序国,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原告郑周木与被告上海景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汤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景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汤序国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