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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尤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程氏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