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徐影与胡长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09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姚志祥。被告胡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书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1995年秋天原、被告相识、相恋。××××年××月初八在原灌云县板浦镇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胡某乙,现打工在外。××××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胡某丙,现在校读书,在被告处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投,关系一直不好,夫妻感情也不好。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骂,长期下去无法忍受。原、被告分居生活7年之久,互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女儿胡某乙,被告抚养儿子胡某丙。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秋天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胡某乙,现在外打工。于××××年××月××日生一子胡某丙,现在校读书,在被告处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原、被告分居生活7年之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庆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