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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伟、王义霞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伟,王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7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王义霞,女,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81年11月25日,(系张伟之妻)。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办理被申请人张伟、王义霞因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以被申请人张伟、王义霞可能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张伟、王义霞21000元的财产或者扣留其他等额合法收入。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张伟、王义霞21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吕明智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