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执字第6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翟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65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翟建。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建在1608050501006369837帐户的存款收入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