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田凤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春,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田凤春,48岁。被执行人王长春,47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田凤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