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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8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19楼。代表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刘艳萍,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铁成,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深圳中心商务大厦1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