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景文杰与被告刘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文杰,刘运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85号原告景文杰,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世宁,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红,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居民。原告景文杰与被告刘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刘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世宁、被告刘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7日,原、被告达成送砖协议,被告于当日收取原告货款7万元,同意供砖50万块,从2011年5月5日开始至9月2日止。后被告供给原告256500块砖,尚欠243500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原告243500块砖。被告辩称,欠原告243500块砖属实,我没有不让原告拉砖,是他自己不拉,但我现在不让拉,理由是原告妻子辱骂我,他向我赔情道歉才能拉。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原、被告达成送砖协议,被告于当日收取原告货款7万元,同意供砖50万块,从2011年5月5日开始至9月2日止。后被告供给原告256500块砖,尚欠243500块砖。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原告243500块砖。审理中,被告称欠原告243500块砖属实,协议签订后没有不让原告拉砖,是他自己不拉,但现在不让拉,理由是原告妻子对其进行辱骂,要向其赔情道歉才能拉。原告对此否认,称并未辱骂过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送砖协议属实,后被告欠原告243500块砖亦属实,现双方对该事实无争议,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审理中被告以原告妻子对其进行辱骂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该协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景文杰243500块砖。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