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树发,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64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海龙,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广文撤回对被告田继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