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亚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宁,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宁,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中心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灞桥区狄寨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成,男。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法定代表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育飞,男。申请人刘亚宁以被执行人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408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4082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化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