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北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石海新与何战中、王领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新,何战中,王领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北初字第00050号原告石海新,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汪德平,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何战中,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领群,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新与被告何战中、王领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时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