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红与夏爱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夏爱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06号原告王红,西安市华山分厂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黎世安,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爱琴,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夏爱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62.5元,下余1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