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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红与夏爱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夏爱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06号原告王红,西安市华山分厂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黎世安,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爱琴,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夏爱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62.5元,下余1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