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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敏与王静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静,女,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王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1863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未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