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苗妙,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大玲,男。本院在审理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大玲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3年3月29日通知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公告费,但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