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范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800号罪犯范振峰,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烈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振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