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西安某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学院(原西安某某学院)。住所地,西安市东郊。法定代表人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灞劳仲案字第100号裁决书叶某某与西安某某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学院已做出承诺在2013年底之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由于本案实际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本案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0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