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商终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3-11-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CharCharCharChar,li.CharCharCharChar,div.CharCharCharCha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ab-stops:18.0pt;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民事判决书(2013)内商终字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法定代表人徐晓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凤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城区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郭文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利,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银河A区10号楼301室。上诉人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履行2010年1月7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过程中,扣除保证金50万元后,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仍拖欠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购煤款2430249元未支付,而且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文清也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并承诺偿还为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给付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购煤款2430249元。被上诉人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二审中对于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不持异议。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向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支付购煤款2430249元。二、若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2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2元减半收取后为13121元,均由赤峰元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庞志军代理审判员白慧春代理审判员王帅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