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志丹县张渠乡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负担1650元。审 判 长 黑振燕审 判 员 张晓斌代理审判员 余世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