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陈某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卢某甲,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因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俊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