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娄义平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465号罪犯娄义平,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以(2011)秀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娄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娄义平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莆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娄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娄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义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