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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永芝与祝远青、吕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芝,祝远青,吕席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罗永芝,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理发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远青,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吕席安,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芝诉被告祝远青、吕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芝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罗永芝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