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永芝与祝远青、吕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芝,祝远青,吕席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罗永芝,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理发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远青,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吕席安,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芝诉被告祝远青、吕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芝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罗永芝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