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80、1081、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02潘菊英与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80、1081、1187号1080号原告潘菊英,女,汉族。1081号原告吕兴权,男,汉族。1081案委托代理人潘菊英,女,汉族。1187号原告朱正菊,汉族。1187案委托代理人朱正明,男,系原告兄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民,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琼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占军,男,汉族。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丁海洋,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封财产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担保人谢革辉名下位于深圳市下步庙南区29栋603号房的房产(深房地字第××)的保全措施。经审查,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52-1、253-1、25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担保人谢革辉名下位于深圳市下步庙南区29栋603号房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另查,2012年10月30日,本院分别作出了(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80、1081、1187号民事判决书,且该三份判决已全部生效并执行完毕。故,被告解封担保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谢革辉名下位于深圳市下步庙南区29栋603号房的房产(深房地字第××)的查封。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魏金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