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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上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胡万波、胡秋善、袁茂、刘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上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被告刘梅兰,女,1963年3月6日生。被告胡秋善,男,1962年9月9日生。被告胡万波,男,1953年5月28日生。被告袁茂,男,1970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胡万波、胡秋善、袁茂、刘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0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胡万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分别为5507元、450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土地证号为2009-04**的一套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万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分别为5507元、4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艳彩审判员  王俊晖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