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钱福明与邵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福明,邵国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96号原告钱福明,被告邵国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福明诉被告邵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福明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福明负担。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