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范树红与被告秦小艳、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176号原告范树红。被告秦小艳。被告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树红与被告秦小艳、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树红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树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范树红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