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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范树红与被告秦小艳、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176号原告范树红。被告秦小艳。被告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树红与被告秦小艳、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树红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树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范树红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