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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82.doc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炎钦。委托代理人:邓铭辉。被告: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发代理审判员  孙志人民陪审员  龙高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戴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