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刑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终字第0009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2012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承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月10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万文战,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户籍地大城县,现住大城县。2012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承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月10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户籍地承德县,现住承德市。2012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18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监视居住。河北省���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李森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董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