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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10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冠兴,男,1947年11月1日生,系原告周某的父亲,一般授权。被告孔某。委托代理人乐明亮,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国林,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周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宁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另行起诉。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