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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莫新林与荔浦同洲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新林,荔浦同洲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莫新林。委托代理人陶未绍,荔浦县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荔浦同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焱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新林诉被告荔浦同洲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新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财产保全费212元,合计275元,由原告莫新林负担。审��员廖德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唐星东 来自